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,规范教学行为、增强教学交流,改进教学方法,提高教学水平,特制定本规定。
1.部领导、各教研室负责人及所有任课教师,都必须履行听课职责。听课对象为部门所有专兼职教师。
2.教师听课每学期不少于6自然学时,听课完成情况作为个人及教研室考核的参考依据。
3.通过听课,对教师在教学大纲的落实、教学内容处理、教学方法采用、课堂的组织等方面进行恰当的了解和评价。同时了解学生对各门课程的掌握程度以及意见建议,教风和学风方面存在的问题。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。
4.教师每次听课都必须认真填写《听课记录表》,并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。意见建议以适当方式反馈给任课教师。《听课记录表》学期末集中交教研室汇总、归档。5.对教师的授课评价必须客观公正,应以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质量为目的。
6.思政部将会定期公布教师听课情况,并召开会议研究处理教学检查中反映的问题。
7.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
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